學 生 宿 舍 管 理 規 則
76.11.18 第1205次行政會議通過
80.09.25 第136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5.07.03 第145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0.05.05 第1553次行政會議通過
93.12.01 第156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12.07 第157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07.05 第158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01.04第166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12.11第168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達成學生生活教育之目標,提昇住宿品質,維護住宿秩序及安全,增進宿舍之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學生宿舍管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學生事務處:負責宿舍申請、分配作業及住宿生生活輔導與管理等事宜。
二、總務處:負責宿舍及設備之修繕保養、水電供應、環境整理及保證金收、退費等事宜。
三、會計室:負責宿舍住宿費核定及保證金轉檔等事宜。
四、人事室:協助辦理宿舍輔導員遴選、任用事宜。
第三條 申請住宿以身心障礙生、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境外生、體育代表隊及戶籍設外島地區一年以上之大一新生(均須檢附戶籍謄本)優先抽籤核定分配。
第四條 申請住宿程序:
一、大學部大一新生部分:
(一)接獲本校入學通知後,按規定時限上網填寫新生住宿申請表,逾時視同放棄。
(二)審核時依大考中心寄發成績之戶籍地為準 (籍設台北市者不得申請,新北市坪林區、瑞芳區、貢寮區、萬里區、金山區、石門區、三芝區、平溪區及雙溪區,始能申請) 。
(三)因受床位限制,除前條所列優先分配人員先行分配外,如申請人數超過可分配之床位數時,採公開抽籤,未抽中床位者將一併抽出候補序號。
(四)抽中宿舍床位者,須於規定時限(抽籤結果公告後三日內)繳交住宿費。
(五)102學年度起不再受理轉學生及研究生住宿申請,原額床位將分配予大學部大一新生。
二、大學部舊生部分:
(一)分配比例依學生事務處以當年床位數分配,各年級分配比例由學生事務處依斟酌床位數量分配之。
(二)學生於每學年結束可辦理宿舍申請。
(三)依抽籤序號分配床位,凡逾時辦理住宿登記或不依時限繳費者,一律視同棄權,所餘空額分配予新生。
(四)抽中宿舍床位同學可填寫住宿同住單,供寢室分配之參考;未填寫住宿同住單者,依抽籤序號分配床位。
第五條 學生住宿年限:
一、大學部各年級學生一學年。
二、境外生(含短期專班),依學習年限住宿。
第六條 住宿保證金及損壞賠償
一、經核准住宿同學,除繳交住宿費用外,另應繳交壹仟元保證金。
二、住宿同學損壞宿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有關賠償規定由總務處訂定),逾期或故意不賠者,得勒令退宿並取消爾後申請權利。
三、學生離宿前,經宿舍輔導員(或宿舍自治幹部)檢查,檢查完成後辦理退宿,經生輔組註記系統及簽核退宿申請表後,由總務處出納組無息退還保證金,或由會計室統一請款,無息退還保證金至學生本人之帳戶。
第七條 為維護學生宿舍之安全與秩序,全體住宿生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有參加住宿座談會、宿舍各類安全防災逃生演練之義務。
二、有配合行政單位床位調整及寒、暑假宿舍軟硬體維修需求,辦理宿舍清館之義務。
三、不得將住宿權私自轉讓他人。
四、宿舍不得留宿外人(非住宿生)或引異性進入宿舍。
五、不得私自引進商人進入宿舍販賣物品。
六、不得攜帶如刀械、槍彈等危險用品或違禁電器品(如電視機、電冰箱、冷氣機、電熨斗、電壺、電暖爐、電鍋、電磁爐、烤麵包機及炊煮用具等)進入宿舍。
七、不得有鬥毆、賭博、打麻將、飲酒滋事或吸毒等行為。
八、不得在寢室內飼養動(寵)物。
九、宿舍內全面禁止吸菸。
十、不得違反宿舍自治委員會所訂定之相關規定。
十一、不得於宿舍網路使用違反「台灣學術網路規範」、「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則」及「中國文化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辦法」。
十二、不得私自申請外部商業網路業者之網路線路進入宿舍。
十三、其他違反公共衛生、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違反上列各款項經查證屬實者,除勒令退宿並不得再申請宿舍外,行為嚴重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則議處,造成損害,依相關法令負相關責任。
第八條 宿舍清潔規定:
一、學生住於宿舍期間,應經常維護宿舍內部清潔。
二、為維護住宿學生居住環境,定期實施宿舍美化評比,經評定優勝寢室,將予以記嘉獎一至二次獎勵。
三、為貫徹垃圾減量、資源回收之環保觀念,學生宿舍一律實施垃圾分類與資源回收。
四、學生宿舍於各學期期末考結束三天內實施清館(畢業生於辦妥離校手續),並將原住宿寢室打掃清潔後,始可離校,未完成檢查者,扣抵保證金。
第九條 住宿其他規定:
一、各館宿舍床位分配結果將在開館前一天公布於學校宿舍及網頁最新公告。
二、凡未辦理住宿申請而擅自遷入或未於規定時限內住進指定之宿舍床位者,除議處外並取消其住宿申請權利。
三、寒、暑假期間因參與本校教學相關活動或校內社團活動需住宿者,得於學校公告期限內申請登記,經審核後按規定辦理繳費事宜,寒、暑假以集中住宿為原則分配床位。
四、非住宿生進入學生住宿區域,如係本校學生將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議處;外校生(含社會人士)除通知該校外,另報請警察單位協處。
第十條 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退宿:
一、住宿期限屆滿。
二、畢(結)業。
三、休學、退學、轉學、開除學籍。
四、受退宿處分(由學生事務處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五、其他因素(如傳染疾病影響其他住宿生安全者),經證實不適合群體生活者,將另行調整。
住宿期間未逾七日者,得申請退還所繳住宿費之二分之一;逾七日者不受理申請退費。
候補住宿費計算:開學一週內者,以全額計算;之後依照候補週期計算收費。
寒暑假住宿費用依學生申請住宿天數計算收費,費用於申請住宿日起一周內繳交。
第十一條 人員進出學生宿舍大門,以電腦刷卡配合廿四小時監視錄影方式管制,以維安全。
宿舍每日二十四時至凌晨五時,禁止進出,遲歸應辦理登記,並依規定扣點。
住宿生外宿先向宿舍輔導員報備登記(假日及前一日不在此限),並自行向家長或監護人報備,學校依記錄彙整同學外宿次數,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第十二條 校內外人員如欲進入學生宿舍,需事先知會宿舍輔導員,由宿舍輔導員或宿舍自治幹部(工讀生)陪同,並登記人員身份資料,異性並需穿著宿舍工作背心,方可進入學生宿舍及寢室進行修繕、工程或辦理相關業務。
第十三條 學生宿舍水、電、燃料供應辦法由總務處另訂之。
寢室冷氣供應,以「使用者付費」為原則,以房間為單位向總務處購買冷氣機使用儲值卡使用之。
第十四條 學生宿舍之自治委員會及生活公約制定,由宿舍自治委員會研擬後,送學生事務處核備。
第十五條 本規則經學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核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