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學生獎懲工作之實施,茲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五十條之規定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獎懲辦法之研擬。
二、學生記大功(過)以上之獎懲審案件查。
三、有關德育之一切事宜。
第三條
本會以學生事務長、軍訓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另由校長聘請教師十一至十五人,並得由學生事務會議推舉學生代表二人(男女代表各一人,任期一學年)組織之。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生活輔導組組長兼任;並得置幹事一人,由學務處承辦人兼任。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舉行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由學生事務長主持,如學生事務長因事不克出席時,得由學生事務長 指定委員一人主持之。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或通知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八條
本會委員對於開會之內容應嚴守秘密。
第九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