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資格

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時間

三、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流程(請協助連結附檔)

四、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要點

五、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資格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家庭年所得碩博班逾70萬元,家庭年所得學士班逾9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時間

系統開放及紙本繳件日期:114910日起至1141017日止

三、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流程

四、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要點

中國文化大學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要點

一、補助金額:

碩、博士班:

1.家庭年收入 30 萬元以下,一學年補助 35,000元整。

2.家庭年收入超過 30 萬元 ~ 40 萬元以下,一學年補助 27,000元整。

3.家庭年收入超過 40 萬元 ~ 50 萬元以下,一學年補助 22,000元整。

4.家庭年收入超過 50 萬元 ~ 60 萬元以下,一學年補助 17,000元整。

5.家庭年收入超過 60 萬元 ~ 70 萬元以下,一學年補助 12,000元整。

學士班:

1.家庭年收入低於70萬元以下,一學年補助20,000元整。

2.家庭年收入70-90萬元,一學年補助15,000元整。

二、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包括 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家庭年所得碩博班逾70萬元,家庭年所得學士班逾90萬元:家庭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家戶年利息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不動產價值,依計畫每年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價值為準。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E.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F.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G.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前目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B.已成年:學生本人、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若學生因父母離異、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 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提供本人。

三、補助範圍

1.本項補助範圍包括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且下學期未復學者,不予核發;學生因休學未完成上學期學業,但於下學期復學且完成學業者,核發1/2補助金額;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 補助金額。

(4)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 補助金額。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5.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同性質助學措施者,除法規或政府

其他同性質助學措施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四、申請期限:

系統開放及紙本繳件日期:114910日起至1141017日止,逾時未繳書面資料視同放棄申請資格。  

五、申請程序

114910日起至本校學生專區(請使用IE開啟網頁),點選「財務服務」後進入「獎助學金申請」,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中,輸入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或配偶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等相關資料,資料無誤後,下載並列印申請表,連同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11481日以後發給日期,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於期限內繳交至承辦人辦理。

六、應檢附資料:

1.申請表。

2.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包括詳細記事)或戶籍謄本正本(11481日以後發給日期,包括詳細記事)。若戶籍不同則須分別檢附且記事欄內容不可省略。

七、繳件地點:大恩館2樓生活輔導組洽朱小姐辦理。

八、查核結果:1141117日公布弱勢助學金所得查核結果,合格的同學將於下學期學雜費繳費單扣除補助款,學生務必至學校首頁最新消息查詢審核結果之相關規定,若對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者,應於1141128日前檢附佐證資料洽生活輔導組朱小姐辦理申復,逾期無法受理。

九、注意事項:

1.依規定延修生不得申請。

2.復學生同一個年級只可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3.已辦理114學年度學雜費減免者不得申請。

4.弱勢助學金每學年度僅申請1次,為上學期申請審查,下學期補助。

5.申請者請詳閱附件檔案資料。

6.逾時未繳書面資料者,視同放棄申請資格。

五、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